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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旬老妪逾期未报到 公开听证决定不收监

【字号:    】        时间:2021-04-29      

    近日,随县检察院对一起收监执行提请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听证,县法院、县司法局、辖区司法所相关负责人、村委会干部、人大代表及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,院党组成员、副检察长彭毅主持听证会。



    1936年出生的曹某某,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,于2020年10月被随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。因其在广西女儿家中生活,迟迟未返回随县至社区矫正机构报到,2021年3月,随县司法局提请随县法院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。


    随县检察院在对该提请进行初审过程中认为,曹某某年事已高,收监效果甚微,决定找到曹某某本人及其子女后再作决定。


    因曹某某无联系方式,且广西女儿对检察机关的调查亦不配合,承办检察官采取多种途径试图与其取得联系。最终,在检察机关的督促和辖区村委会的大力协助下,曹某某于2021年清明节前夕由其女儿、女婿送回随县。


    2021年4月,承办检察官在村委会干部及曹某某长子的见证下,到其家中实地走访调查。调查中得知,曹某某膝下两子三女,因两个儿子家庭负担均较重,身患高血压、肺气肿等多种疾病的曹某某每到天气转凉时,就轮流到三个女儿家中居住,待天气回暖后再返回随县生活。


    听证会上,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、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检察机关承办意见。听证人员在充分了解本案事实、证据后,围绕曹某某是否具有收监必要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。


    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曹某某不宜收监执行的意见,均认为随县司法局提请对曹某某撤销缓刑符合法律规定,但是鉴于曹某某年纪较大,身体状况欠佳,且已知晓所犯错误并承诺不再种植罂粟,主观恶性较小,无明显社会危险性,从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出发,不宜撤销缓刑收监执行。


 

    针对曹某某未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,与会人员建议可由社区矫正机构酌情予以训诫、警告处理。同时,随县司法局应加强对曹某某本人及其子女的法治教育,在辖区司法所、村委会干部及其子女的共同努力下,帮助曹某某平稳渡过两年缓刑考验期,以实现刑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。


    日前,社区矫正机构已正式对曹某某履行社区矫正监管职责。在“纸面服刑”专项检察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关键环节,检察机关在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,避免机械司法,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对本案进行审查,以“看得见、听得到”的法治形式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,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,消弭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,较好地实现了以公开促公正,既提升了司法公信力,又落实了普法责任,最终促进案结事了人和。